中秋特辑丨中秋将至,您有一盒“法律月饼”,请查收
中
秋
阖
家
团
圆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中秋节,
在这个阖家团圆的日子里,
你是与家人一起赏月吃月饼,
还是备好美食与朋友把酒言欢?
亦或是还在公司辛勤的加班呢?
检察官精心制作了三枚“法律月饼”
请小伙伴们品尝~
别把“问题月饼”当“香饽饽”
月饼是中秋节的时节食品,在古代是用来拜祭月神的供品,后来发展成在中秋节吃月饼的传统。某日,小王在中秋节当天去超市买了一盒打折的月饼,回家后拆开外包装查看保质期,发现月饼已经过期一个月了,生气的小王找到超市经理要求索赔,小王能索赔多少呢?
检察官解读
本案中,小王购买的月饼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如果大家购买到不合格的月饼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向商家维权索赔。如果月饼馅料发生霉变,构成有毒、有害的食品,厂商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十买九假”的大闸蟹如何提防
中秋节正是吃大闸蟹的好时机,这时的大闸蟹已经成熟,肉质鲜嫩可口,蟹黄饱满。近日,小李从某水产市场购买了一箱洞庭湖大闸蟹,烹饪后发现和之前吃的洞庭湖大闸蟹口感相差甚远。经鉴定,包装上的地理标志是伪造的,该蟹是本地的养殖蟹。买到假蟹的小李,该如何维权呢?
检察官解读
本案中,大闸蟹的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李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该大闸蟹三倍价款的赔偿金,还可拨打12315(工商)、12365(质监)等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拨打12309,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哦!
在此,检察官提醒您,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常见的解决途径有:
(一)与经营者、生产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996”可以说“不”
小张前不久入职某快递公司,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早上9时至晚上9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8000元。中秋节本是家人团圆的日子,可是公司突然下达通知,称由于节日期间货物订单暴增,要求小张放弃休假,参与派单的工作。小张觉得公司的工作时间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上限,但自己还处于试用期怕影响转正,那么他可以拒绝加班安排吗?
检察官解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4小时”,“996”工作制是一种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近期,最高法和人社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996”工作制被认定为无效。小张有权拒绝违法超时的加班安排,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认定小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吃完三枚“法律月饼”,
检察官祝您中秋佳节阖家团圆,
幸福美满!
供稿:办公室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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